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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的降价法则 ——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刘树杰

发布时间:2018-06-20 18:28:52 浏览:1157次

 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,“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,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%。”这无疑会对宏观经济起到良性的刺激作用。*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,目前我国平均销售电价的水平为0.65元/千瓦时,其中居民电价0.55元/千瓦时,农业电价0.48元/千瓦时,大工业电价0.64元/千瓦时,一般工商业电价为0.80元/千瓦时。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%,意味着本轮调整降价金额将超过800亿元。从降价的具体措施来看,主要包括清理和规范电网环节收费;释放区域电网、省级电网和跨省跨区专线输电工程输配电价改革红利;完善两部制电价;降低电价中征收的政府基金标准;释放减税红利等八项措施。这是自2015年第二轮电改实施以来,*次有针对性地调整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,下调的电价将直接普惠广大工商业用户。

  从具体的措施不难发现,本轮降电价的措施中发电领域并不在降价的考虑范围之内。自2015年电改实施以来,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和下调煤电上网标杆电价,发电企业已大幅让利给用户,但是由于进入市场化交易的用户仅仅局限于大用户范畴,面向一般工商业的中小型用户始终没有从市场化交易中获益;电网企业在2017年通过降费、降价和市场化交易,仅*电网公司一家就让利737亿元,今年将继续承担降费80%,即640亿元的降价任务;在*层面从去年开始,取消和降低了通过电价征收的基金及附加,通过“三取消、两降低”,共涉及资金960亿元,社会各界已为降低用户用电成本付诸大量实际行动。

  电价的构成复杂且系统性强,我国电价又同时存在地区间、行业间的巨大差异。“让利”、“腾挪”、“临时性降价”,不失为在短期内刺激经济发展“立竿见影”的有效手段,可以让更多的用户得到真真切切的“获得感”。而与短期以行政手段“挤”出来的效益相比,培育健康的电力市场,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;调整阶梯电价比例,妥善解决复杂的交叉补贴;厘清输配电价构成,理顺电力价格形成机制,才是进一步降低用户用电成本,促进电力行业良性发展的长久之计。近日,本刊特专访*发展改革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刘树杰,就如何从上网电价、输配电价和居民电价等方面构建合理的电价机制,进一步探寻电价机制背后的降价法则进行深度阐述和解读。

  妥善处理交叉补贴 为理顺电价机制创造条件

  “一个*电价的高低,主要是由资源禀赋决定的。以我国的资源禀赋而言,让我国的电价处于较低的水平并不现实。当前,我国电价矛盾突出表现为工商业电价水平过高,而居民电价过低,这其中就牵扯到交叉补贴的羁绊。李克强总理提出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%,就其紧迫性和降成本的现实需求而言,由于各地的经济结构不一样,降电价应该因地制宜,一般工商业占比大的地区,就着重降一般工商业电价,如果重化工或大工业占比大的地区,降价范围也不应局限于一般工商业。而降低工商业电价,*先就应寻找交叉补贴的有效替代方法,形成良性的电价构成体系。”刘树杰认为。

  目前,我国电价长期存在工商业用户补贴居民用电、城市用户补贴农村用户、经济发达地区补贴经济落后地区的情况。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,不同用户间、不同地区间的电价交叉补贴扭曲电价体系、抑制资源配置效率的弊端也逐渐显现。

  从供电成本角度看,不同的电力用户对系统的耗损不同。居民用户处于供电环节末端,电压等级*低、负荷率低,输送线路长,变电线路多,供电成本较工商业用户高。同时,负荷率反映用户的用电行为和系统设备的使用率,负荷率高的用户,用电成本低,而目前拿低成本的工商业用电,去补贴高成本的居民用电,并不能正确引导用户合理消费,进而造成资源的错配。

  从*经验来看,美国现行两档式阶梯电价,第二档定价高于电价成本水平;日本实行三档式阶梯电价,第二档价格平行于成本定价,第三档高于成本水平。而无论是两档式或三档式阶梯电价,*档的覆盖范围相对较小,以“生命线电价”保证基本生存所需电量,*高一档定价用于弥补*档低于成本供电的损失,在总预算约束下实现社会福利*大化。电网公司作为阶梯电价的执行者并不从中获利,而是在不同用户之间进行所谓的“以富济贫”。

  刘树杰认为,目前我国实行的三档阶梯电价没有问题,关键是第三档电价还没有达到反映供电成本的水平,而以第三档价格,电网公司进行供电仍然亏损,这样的制度显然存在问题。若要使居民类整体电价水平与合理的供电成本相符,就需要大幅度降低*档的覆盖面,提高第二档、第三档的价格。

  “阶梯电价的设计初衷是以低价保障基本需求,基本需求以外的都应该基于市场定价,由市场经济法则来决定。从我国目前的阶梯电价结构来看,*档覆盖了90%的用户,阶梯电价的作用难以发挥。早年浙江省试行的*档电量50千瓦时是较为合理的。当然,阶梯电价的覆盖面也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而区分设计。如果在没有减少或取消不合理交叉补贴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,工商业电价的大幅下调,必然要以电力行业的亏损为代价。”刘树杰说。

  加快电力市场建设 促进发、用电价格有序放开

  作为现阶段电力市场化的主要手段,我国“直接交易”的电量规模逐渐扩大。在供大于求的背景下,根据供求比安排的发电企业与用户进入市场的数量与比例,也决定了电价下降的趋势。但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由多重因素决定,电价在发电侧的降价边界在哪里,电力市场是否会沦为降价的“工具”,以行政手段释放的“改革红利”又能维持多久仍需时日观察。

  “从实施电力市场化交易以来,各地的上网电价都有大幅度的下降,这与电力过剩有直接关系。但电价究竟还有多大下降空间,或者说降价潜力到底有多少,只能靠市场来确认。”刘树杰说,“以市场机制促进电价的合理化是电力工业发展长治久安之道,电力市场构建是上网电价放开的前提条件。因为电是基于系统集成和实时平衡的产品,需要不同机组之间、网源之间,网和用户之间的整体协调。电力发、售价格的有序放开与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是同一件事,均依赖于电力批发市场的构建,而并非行政手段和制度安排。当竞争性电力市场构建和完善后,竞争业态自然形成,上网电价也就会随之放开。”

  现行的电力直接交易,是我国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有益尝试,或者说是竞争性电力制度在我国电力市场的萌芽,但它没有基于平衡机制,与规范、成熟的竞争性电力市场还有很远的距离。电力市场是新制度的构建,而并非是新场所的搭建。进入市场的主体也不应以“优待”眼光和标准来区别分发“入场券”,这也是现阶段我国电力市场的特色之一。而一旦未来供需关系反转,在没有*保障措施的情况下,那些被发了“好人卡”的用户,是否会面临高电价的风险?“优待”又是否会变为“虐待”?

  刘树杰指出,真正的竞争性电力市场,并非简单地放开电价,而是与电力系统运行特性相融合的交易制度的系统安排。在规范的电力批发市场设计缺位的情况下,放开电价只能“小打小闹”。为保障系统安全,机组调度也只能遵循“老规矩”,因而不具有可持续性。现阶段的电力市场都是以降价为目的,并没有考虑系统设计的问题。现货市场试点,应从国情出发,*步可先建立发电企业单向竞争的“强制性电力库”。待各方有了足够的经验积累,诚信、法制条件大体具备了,再转为竞争效率更高的“基于平衡机制的双边交易”模式。

  转变国企考核方式 建立适于国情的激励机制

  从2014年蒙西、深圳两地率先“破冰”至今,*轮监管周期内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已基本核准完成,实现*全覆盖。此次核定过程是我国*次对输配电价基于“准许成本+合理收益”原则进行的现代监管,与传统的购销差模式相比,本轮输配电价的核定既发现了部分不必要的成本,同时为理顺发、输、配、售各个环节的价格形成机制,有效引导中间输配环节的合理投资做下良好的铺垫。

  “判断输配电价的高低,关键在于核定的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正常的生产成本。现行的输配电价核定,是基于投资回报率等全要素成本的规范化定价方法,在我国也算是破天荒的成就,但与现代化的电价监管体系相比,只是迈出了万里长征的*步。要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,需要有一系列相关体制的配套,如专用的会计准则、对投资效率评估的制度和方法等。”刘树杰认为。

 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通用会计准则,其效果在于抑制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,是竞争性行业的普遍规范性条款;而*的管制会计准则,对于投资成本的必要性划分和投资回报的分摊有着明确的规定。对于垄断性行业,尤其是政府管制的行业而言,从监管的角度来看,对每一笔费用、每一个项目的明确管理,既便于监管核查,也能达到成本总体可控的目标,是建立现代输配电价监管体系的重要依据。同时,由于监管职能的分割,目前我国对于新建电网项目的审批,着重从技术、安全等角度考虑。而国外的电价监管体系中,不仅要考虑这几方面的因素,同时还会对影响电价水平的投资成本以及投资回报率进行综合考量,对于多种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和比选,*终达到成本*低、效果*优的目的,避免“成本大于收益”造成的低效投资和输配电价水平的上涨。

  “从这个角度来看,当体制和机制构建相对完备后,我国输配电价的水平,理应还具有下降的空间。但以目前电网公司的财务状况看,如没有配套措施的跟进,电网企业既要完成国资委‘保值增值’的任务,又要数以百亿计地降价,*无可能。现阶段要想从输配环节获取更多的降价空间,一是降税和政府性基金,二是转变国资委对电网企业的考核方式,即不再按照竞争性行业考核。”刘树杰说。